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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6 08:48:37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8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要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
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
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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