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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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刑事律师--民法典将如何影响婚姻生活
发布时间:2020-06-04 21:22:28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一、删除所有计划生育的条文

二、明确“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三、婚前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姻一律无效。《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广泛,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则掌握在另一方手里。这样规定的好处是解决结婚后几年内一方死亡,再以其有病,婚姻无效而拒绝另一方的继承权的问题。

四、新增“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1054条第二款)

五、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这条规定是对《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更精确的表达。

六、增设“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1062条)

七、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2018)规定相同。

八、两种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内容相同。

九、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十、婚姻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注意:本条规定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30天冷静期后,如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也当撤回离婚申请。

十一、“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第1079条第三款)

十二、明确“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岁,协商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1084条第三款)

十三、新增“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十四、离婚经济补偿不限于“分别财产”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要求一笔补偿款。

十五、离婚损失赔偿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第1091条)

具体新旧对照表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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