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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28 11:28:21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恩施州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恩施州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恩 施州 财 政 局
 
2014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鼓励社会和公众积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或线索,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恩施州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我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有关食品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并根据投诉举报人的申请而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全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投诉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涉及到两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投诉举报,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指定相关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认定后实施奖励。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至县市的投诉举报,由所在县市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认定后实施奖励。
第四条 涉及到农业、畜牧、卫生计生、质监和工商等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由相关部门依其法定的职责进行调查处理,并参照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五条 投诉举报途径:
(一)来访投诉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投诉举报;
(三)信函投诉举报;
(四)其他形式投诉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州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投诉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授意他人的投诉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投诉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投诉举报奖励实施原则: 
  (一)投诉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投诉举报,对匿名投诉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投诉举报人真实身份,且投诉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投诉举报人分别投诉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投诉举报人;其他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投诉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投诉举报奖励,奖金由投诉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投诉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投诉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投诉举报方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投诉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投诉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投诉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投诉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投诉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投诉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投诉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内部职工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病死畜禽肉及腐败变质原料、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利用回收食品重新回炉加工等违法行为的特殊投诉举报,经查实并处理后,除给予投诉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外,再按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四)相应的情形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我州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投诉举报,其奖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奖励,但原则上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所需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将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专题报告,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承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投诉举报人申请投诉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应在接到投诉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作出奖励决定时,投诉举报奖励部门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承办机构填写《恩施州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申报表》一式两份,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存。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应在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关有效证件、证明,到投诉举报奖励部门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投诉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档案。
第十八条 参与投诉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投诉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投诉举报人身份、投诉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是指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是指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案件承办机构,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食品药品案件承办机构。
第二十三条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州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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