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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 恩施一公司被罚款老板担刑责
发布时间:2020-07-09 14:09:11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 公司被罚款老板担刑责

发布时间:2020-07-09 07:10 来源:恩施日报 作者:王征 编辑:丁琼 

恩施晚报讯(通讯员王征)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涉案恩施某实业公司被罚款2万元,老板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被责令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8万余元。

来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覃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注册了恩施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2016年3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覃某某,但覃某某未参与公司经营活动。2016年8月,该公司承接了来凤县一新建移民住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该公司先后聘请40余名工人进行建筑、粉刷、木工等作业,施工期间仅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

2018年12月工程完工,该公司收到工程款后,除支付部分费用外,剩余151.8万元均被转入陈某某、覃某某账户。截至2019年1月,该公司共拖欠29名工人工资28万余元未支付。后工人向来凤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来凤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以手机信息告知的方式先后3次给陈某某、覃某某下达支付指令,陈某某等在接到指令后,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9年4月,来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在7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该公司依然不予支付。2019年6月,来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送给来凤县公安局。随后,陈某某到来凤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恩施某实业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工人工资28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该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惩罚犯罪,遂作出前述判罚。

责任编辑: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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