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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长江大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08 11:16:41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长江大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恩施日报 作者:杜靖 编辑:杨成佳
近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起恩施州域长江大保护典型案例,助力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退禁一江”的司法护江效果。

案例一

【基本案情】 瞿某某、黄某某、于某某3人合伙,以2.9万元的价格购买曾某某位于建始县长梁镇钟塘村二组山中的松木和杉木。随后在未办理松木采伐许可证及杉木许可证超期的情况下,3被告人又雇请工人进行采伐。经鉴定,3人在曾某某山中滥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147.5363立方米。其间,误伐位于曾某某山林西南侧王某山中林木27株,活立木蓄积共计6.2093立方米;误伐钟塘村二组张某某山中的杉木5株,活立木蓄积共计2.3085立方米。

【裁判结果】 对3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价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刑法规定,违反森林法,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人们对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认识逐年提高,但对于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认识不足,该案中,3被告人就是基于“出钱买了,就可以砍伐”而导致的犯罪。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从源头抓起更有利于林业资源的保护。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周某涛、王某煜、周某树、蒋某在咸丰县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采用电击方法,非法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鲵2尾,并致1尾死亡,返回途中被民警查获。

【裁判结果】 4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对4被告作出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判令4被告连带赔偿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23480元;责令4被告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对作案工具及扣押在岸的大鲵2尾、野生鱼1.75公斤,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为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确保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扩大以案说法的宣传教育作用。案件生效后,咸丰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咸丰县水利水产局协助该案执行,该局协助提供子二代大鲵苗148尾、饵料鱼苗种约10万尾,在咸丰县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了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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