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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恩施市集中宣判4起涉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2-08-02 08:06:49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恩施市集中宣判4起涉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

 来源:恩施晚报 作者:冉玉平 编辑:杨成佳

恩施晚报讯(通讯员冉玉平)为持续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7月22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4起电信诈骗关联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2年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处罚金共计12.3万元。

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为境外犯罪团伙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等提供给胡某、王某“跑分”团伙,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在曾某、李某“跑分”团伙中帮助转移犯罪资金87万余元,涉及受害群众32人。

2021年4月,被告人蔡某通过下载手机软件添加微信从事“跑分”业务,招募被告人王某航和向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下线发展下线”的方式,纠集被告人王某涛、高某等人,提供银行卡给诈骗团伙用于资金结算,每人从中获得相应报酬。

2021年11月,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黄某(另案处理)组织下,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后伙同他人企图通过“黑吃黑”的方式,强行从“跑分”团伙手中劫取“上线”转入银行卡内资金,并非法占为己有。

2021年1月至8月,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网上平台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平台账户后,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以其银行卡交易流水金额的千分之三从中获利,并招募被告人周某参加,按每个人银行卡交易流水金额的千分之二给被告人周某、邓某、谭某、胡某等人提成。其中罗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元、邓某非法获利5000元、谭某非法获利3000元、胡某非法获利2700元。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银行卡是公民管理资金的重要金融工具,但它也是不法分子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贩毒等非法所得的主要媒介。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手机卡均属于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切勿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手机卡出售、出租给他人,为自身负责,也为他人负责。

责任编辑:杨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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