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离婚律师
业务范围
联系方式
联系人:钟安国 法律热线:13597811866
E-mail:344045158@qq.com
执业机构: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28201310889314
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金安建设大厦A座13楼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正文
恩施律师--事故车辆当新车售卖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4-03-21 12:33:4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来源:恩施晚报 作者:张森 编辑:刘艳 
恩施晚报讯(通讯员张森)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旧车当新车售卖,被判决退还原告购车款30万元并支付90万元惩罚性赔偿。
 
2021年11月,原告李某(以下均为化名)到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选购汽车,被销售人员张某告知,公司现有一辆带有出险记录的新车,实际并未发生过事故,因为另一新车发生事故时没有保险,故将该交通事故转移到该车上,所以有理赔记录,如果能接受,可以优惠10万元。
 
得知价格有优惠,李某便有购买该车的打算,但心中一直有疑虑,反复询问销售人员张某及经理王某,均被告知该车是从未发生过事故的新车,李某遂购买了该车。
 
2022年10月,李某将车辆开到被告处进行维修保养时,发现维修技师悄悄更换了车辆的原厂配件。李某发现后,维修技师辩称只是借用,这让李某对被告的诚信产生了怀疑。
 
于是,李某在微信上再次询问经理王某该车是否出过交通事故,王某回答:“给你说了几遍,不是这台车出的交通事故,是另外一台新车出的,开出门被别人撞了的。那一台没有买保险,所以用的这台车子,这个你放心。”
 
后李某发现,该车于2021年8月发生过交通事故,致车辆左前部受损,保险公司赔付了车辆维修费36770元。李某遂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从事汽车销售的企业,应当对销售车辆的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并在销售时主动、如实告知真实情况,以便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合理的心理预期,这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李某与被告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虽然注明了“所有配件为原厂件,左前有保险记录已知”的内容,但员工王某在销售该车过程中对原告李某的多次询问,始终否认该车曾出过交通事故,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有意隐瞒案涉车辆的真实情况,导致原告作出了与其意愿不一致的消费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30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90万元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实际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后被告申请再审,被依法驳回。
 
责任编辑:刘艳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