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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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矫正期间脱离监管、骚扰他人 一男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24-04-18 08:42:34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来源:恩施日报 作者:胡良春 编辑:刘鑫 
恩施日报讯 (通讯员胡良春)“我不该无视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是我没珍惜机会。”近日,拿到收监执行刑事裁定书的王某悔恨不已。
 
王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在建始县高坪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间,务必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法律要心存敬畏,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入矫时,社区矫正机构告知了王某社矫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
 
然而,王某并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入矫后,王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通过将手机交给他人代为打卡来逃避监管核查,被社区矫正机构予以训诫一次。
 
在这之后,他又多次采取跟踪、发短信威胁等方式干扰前女友小欢(化名)的生活,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受到处罚后,王某仍不思悔改,持续以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骚扰小欢。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中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调取了王某在监管期间的每月思想汇报等资料,要求社区矫正机构补充了王某与小欢的微信聊天、通话记录。
 
“我现在晚上都不敢出门,他经常偷偷跟在我后面,到我做事的工厂打扰我,还威胁说要用汽油烧我全家,我成天提心吊胆的。”走访调查过程中,小欢对检察官说。
 
经调查,缓刑考验期内,王某不假外出,骚扰他人,其行为对社会有较大的危害性,检察官认为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随后,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经建始县检察院建议、司法局提请,法院裁定撤销对王某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不等于自由,更不是无罪释放,对王某执行收监,警示效果胜过对他进行十次说教,能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改造,有效维护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始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说。
 
责任编辑:刘鑫
发布时间:2024-04-17 16:33 来源:恩施日报 作者:胡良春 编辑:刘鑫 
恩施日报讯 (通讯员胡良春)“我不该无视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是我没珍惜机会。”近日,拿到收监执行刑事裁定书的王某悔恨不已。
 
王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在建始县高坪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间,务必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法律要心存敬畏,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入矫时,社区矫正机构告知了王某社矫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
 
然而,王某并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入矫后,王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通过将手机交给他人代为打卡来逃避监管核查,被社区矫正机构予以训诫一次。
 
在这之后,他又多次采取跟踪、发短信威胁等方式干扰前女友小欢(化名)的生活,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受到处罚后,王某仍不思悔改,持续以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骚扰小欢。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中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调取了王某在监管期间的每月思想汇报等资料,要求社区矫正机构补充了王某与小欢的微信聊天、通话记录。
 
“我现在晚上都不敢出门,他经常偷偷跟在我后面,到我做事的工厂打扰我,还威胁说要用汽油烧我全家,我成天提心吊胆的。”走访调查过程中,小欢对检察官说。
 
经调查,缓刑考验期内,王某不假外出,骚扰他人,其行为对社会有较大的危害性,检察官认为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随后,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经建始县检察院建议、司法局提请,法院裁定撤销对王某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不等于自由,更不是无罪释放,对王某执行收监,警示效果胜过对他进行十次说教,能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改造,有效维护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始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说。
 
责任编辑: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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