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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可持调查令收集证据
发布时间:2017-04-12 09:49:2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可持调查令收集证据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 李坚

人民日报重庆7月10日电 (记者 李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日前发布。《意见》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内需要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可经由诉讼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可持令收集案件相关证据。《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意见》明确,律师调查令仅适用于审理阶段,使用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以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此外,《意见》还对律师调查令滥用的情形做出了处罚规定。对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泄露、散布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情形,除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律师调查令外,还可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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