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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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汽车抵押未登记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5-07-03 14:02:33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案例:
         2013年9月,徐某因生产需要资金,经朋友张某介绍向曾某某借款25万元。起初,曾某某不同意借款,后来张某表示可以其价值30余万元汽车帮助徐某抵押,借期两个月。在此情况下,曾某某同意借款,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张某签字以其汽车抵押。因为不懂相关法律,该车辆未进行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徐某下落不明,曾某某遂向张某主张汽车抵押权。但张某提出依照《担保法》规定,汽车抵押必须登记才生效,现未登记,故不应承担责任。张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律师评析:
       该案例情况涉及登记在抵押中的作用以及担保法、物权法之间新旧法律适用问题。登记在抵押中的作用分为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两种。所谓登记生效,就是依照法律只有登记才生效,而不登记则不生效,抵押人不承担责任。所谓登记对抗,就是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只要签订合同,抵押就发生法律效力,但登记可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的厂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才生效,即登记生效。其他财产则是登记对抗制,不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仍然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汽车抵押实行登记生效制。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抵押登记生效的财产范围进行了不同规定。根据该法第十六章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进行抵押时,才实行登记生效制,而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实行登记对抗制。依照《物权法》规定,汽车抵押实行登记对抗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汽车抵押只要当事人签订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该案情况看,张某的说法不正确。但需要提醒的是,汽车抵押不登记虽然生效,但存在两个天然缺陷:一是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根据登记优先原则,如果该汽车被另行设定登记抵押权,即时间在后,其他抵押权人亦享有优先权,即以该车清偿时,排在未登记抵押的顺位之前。由此可见,汽车抵押办理登记是相当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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