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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村卫生室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发布时间:2015-08-01 10:24:28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村卫生室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卫生所是一个村级单位的医疗机构,在我国每一个行政村都有一个村卫生所,他解决了大多数村民看病难的问题。村民在村卫生所看病时发生医疗事故屡见不鲜,由此产生很多医疗纠纷。在这类医疗事故中村卫生所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村民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中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我们主要探讨村卫生所是否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根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暂行办法,事业单位法人分两类,一类依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直接取得法人资格,一类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应经当地组织部门登记并颁发证书取得法人资格。我国乡镇以上医疗机构都需要在组织部门登记,且全部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而村级卫生所均没有在组织部门登记,没有法人证书,只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登记证书。从上述看来,村级卫生所不是事业单位法人。
  村卫生所是否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很显然这类诉讼主体一般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村级卫生所一般是以卫生所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名义申请登记的,但村委会并不实际投资和管理,一般由筹办人村医来负责,村卫生所的形式上是集体性质,但是实际上有个人负责,都是自负盈亏。同时村卫生所的财产与筹办人村医的财产难以分清,就算有财产也仅是一些医疗设备,发生医疗事故后村级卫生所难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例我们可以推定,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级卫生所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村卫生所发生的医疗事故,卫生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村卫生所与镇卫生院是两个不同的医疗机构,虽然镇卫生院在业务上对村卫生所进行指导,但村卫生所的经营行为、事务管理、费用收支都是独立自主的,二者不是隶属关系。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卫生院和卫生所是两个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村卫生所的医疗行为与卫生院没有关联,故卫生所对外应承担的责任与卫生院无关。
  以前村卫生所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所的医生在医院的安排下上班,实行集体管理,由医院发工资。后来由于经营效益不高,各个医生不愿实行统一管理,于是各村卫生所的医生皆各自经营,收支全归自己,自负盈亏,国家没有任何的资金的支持及其他援助,只是挂了村卫生所的牌子,但是实际上相当于个人承包了村卫生所。
  综上可知,现在我国在村卫生所的法律规范方面是不完善的,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必须要求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现实的村卫生所并没有独立的财产,无法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诉讼中应该列村卫生所为被告,其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在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应该由村卫生所的实际经营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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