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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己方无责,保险公司就不用定损?
发布时间:2016-03-30 10:31:24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发生车祸己方无责,保险公司就不用定损?


   通常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有一方负全责而另一方无责的话,一般都是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理赔。但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因此就可以不去定损了吗?近日,姑苏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游先生修车花费4.8万元,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定损,法院判决全额理赔。

2013年11月22日上午8时许,沪陕高速安徽境内某路段因浓雾发生多起车祸。游先生当时驾驶私家车被后面一辆重型货车追尾导致连环相撞,车损严重。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游先生无责。对方货车由浙江某保险公司承保(以下简称浙保),因为是对方全责,事发后游先生虽然电话向自己保险公司报了案,但根据行业惯例,一方全责的情况下,都是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因此,游先生自己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只是简单看了一下车辆,并没有定损,在游先生一再要求下,也只是拍了几张照片。而浙保虽然给游先生定了损,但其中不包含更换车壳的费用,共计3万元。拿到这个报价,安徽当地的修理厂明确表示这个价格没法修,游先生也多次向浙保方面投诉但对方一直没有更改定损金额。无奈之下,游先生将车拖回了泰州老家进行修理,花去了4.8万多元。事后游先生先后多次联系了浙保和自己的保险公司,两家均不同意理赔,最终游先生将自己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理赔。庭审中,被告认为游先生的车损已经由浙保作出了认定,自己不再另行定损并无过错。且只同意按照浙保定损的金额进行理赔,多余的修理费不予赔偿。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事故后原告应及时报案,而被告则应尽快查勘定损。本案中,原告报案后被告没有进行定损,属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原告自行修理车辆所产生的费用,被告应当赔付。而根据价格鉴证,更换车壳所需的维修费用为54000余元,游先生主张的4.8万元修理费属合理范围。最终,姑苏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游先生保险金48900元。

l律师说法:根据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不管是谁的责任,只要车辆有损伤,车主都有权向自己的保险公司在合同范围内要求理赔。即使是对方全责,车主同样可以要求自己保险公司先理赔,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因此,发生事故后不去定损,不管是参照合同约定还是依据情理,都是保险公司失职,承担相应责任也是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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