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离婚律师
业务范围
联系方式
联系人:钟安国 法律热线:13597811866
E-mail:344045158@qq.com
执业机构: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28201310889314
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金安建设大厦A座13楼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观点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观点 > 正文
买卖经济适应房需要防范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6-04-14 21:43:27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买卖经济适应房需要防范的法律问题

 
http://case.mylegist.com//353/2010-11-04/5894.html

【关键词】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郭女士在昌平区东小口镇龙锦苑东一区有一套经济适用房,购买时间不满五年。她急于出售该房屋,找房地产经纪公司帮忙。为了规避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的规定,北京前倾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周某、北运营总监兰某、副经理于某等人想出了伪造法院判决过户经济适用房的办法。2009年6月,他们委托他人伪造了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郭女士和被告人于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判决将郭某房屋过户给于某用于抵偿借款。后周某等人用该伪造的判决书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该经济适用房过户到于某名下,后又转卖给他人。被告人周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兰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2500元。

早在2009年1月,被告人周某已伙同其他人(另案处理)用同样的方法将一套购买时间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出售,从中获利人民币2500元。

2009年11月23日,被告人于某被抓获;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周某、兰某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兰某退还全部赃款。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兰某、于某无视国法,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兰某犯罪后自首,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周某、兰某、于某均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转自法律界 
湖北恩施律师网http://www.enshilvshi.net/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