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监护义务 过错
【案情简介】
顺义区某村民委员会为了改造村边旧渔池,对该渔池进行沙石料开采,形成了一个水深2米多的大沙坑。该村委会在沙坑四周设立“禁止游泳”警示标志牌3块,但未派人看管。2002年7月15日,小学生晨晨放学后,到沙坑内洗澡,不幸溺水死亡。晨晨的父母将沙坑的所有者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19万余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晨晨的父母有监护及安全教育义务,由于监护不力,致晨晨溺死,应负主要责任。村委会系沙坑的所有者,其对该沙坑有管理的义务。村委会虽在沙坑四周设置了“禁止游泳”警示标志,但未派人看管,未能有效地消除客观上存在的危险,对此村委会具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晨晨的父母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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