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离婚律师
业务范围
联系方式
联系人:钟安国 法律热线:13597811866
E-mail:344045158@qq.com
执业机构: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28201310889314
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金安建设大厦A座13楼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观点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观点 > 正文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4-27 08:48:44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最高法: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附裁判规则
    本期导读:
   失信被执行人以各种方法逃避执行,使申请执行人拿着生效的裁判文书,却得不到实际履行。对于这类问题,人民法院利用刑事审判这一把利刃,惩处了一大批拒执案件,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惩治了不良社会风气。2015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本期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的案例进行梗概要旨提炼,并整理了相关权威案例及权威观点,供读者参考。
   1.在收到判决执行通知书后,有执行能力非但不执行而将财产另行处分的,可认定为具有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故意——王翼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多次收到判决执行通知,不仅置之罔闻并且将财产变卖用于支付与之无关的他人的,主观上应认定为故意。基于行为人的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定罪处罚。
   2.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然拒不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杨宏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本案要旨: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长期拒不执行并因之被司法拘留,且在被拘留后依然拒不执行的,系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可判处拒不执行判决罪。处理这类案件时,审判过程中行为人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得到受害人谅解的,结合具体案情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时可依法适用缓刑。
    3.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朱兴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本案要旨: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系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其中转移财产的行为较一般拒不执行的行为,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论处。
    4.在财产被查封后,私自处分被查封财产,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庞国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本案要旨:在判决生效、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相关财物后,行为人私自变卖被查封的财物并主要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致使被害人的申请无法全部执行。对于上述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故意不履行执行义务,客观上处分可供执行的财物导致无法执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应评价为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考虑到行为人在私自变卖被扣财物时部分清偿被害人,且系初犯,同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宣告缓刑。

   相关案例:
    1.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姚正升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本案要旨: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其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上述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的,可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1996)娄中刑终字第3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采用拖延、躲避和欺骗的手段,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孙本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本案要旨:在判决生效后,对于具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具有支付债务能力而一味采取拖延、躲避和欺骗的手段,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权威性的行为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
论处。
案号:(1993)刑初字第1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3.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用应计入拒不执行金额中——施慧英拒不执行判决案
    本案要旨:进入执行程序是由于负有执行判决、裁定的义务主体没有自动履行其义务而启动的。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法收取的执行案件受理费和产生的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该义务主体承担。执行等费用的产生,是为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内容而派生的,实质上也就是义务主体没有自动履行判决、裁定所造成的损失,理应计入拒不执行的金额。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刑事专辑)(总第47期)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要把握拒不执行的对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履行。所谓生效判决、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以及人民法院终审的判决、裁定等。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为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出现拒不执行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实践中作为本罪拒不执行对象的判决和裁定,主要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法律规定上讲,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也属于本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刑法修正案(九)还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中专门明确,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决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雷建斌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行为应同时满足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三个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
(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不作为犯罪,必须以有作为能力为前提条件。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2)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在具体行为形式上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以暴力抗拒执行,如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等;也可以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执行财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类型不应当限于立法解释明确列明的情形,特别是涉及非财产给付义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必要时可以纳入“兜底项”予以认定。
(3)情节严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摘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湖北恩施律师网http://www.enshilvshi.net/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