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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涉嫌假造花销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时间:2015-03-03 16:42:14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让对方少分自己名下或掌握的财产,可能会向法院提交钱财已消费的证据,以求得从自己掌握应分的共同财产中扣减。广州律师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一、首先要看对方所陈述内容,花费用于何处。只有为家庭生活的开销,才能作为共同财产的合理消耗。如果一方声称赌博输掉或给予其亲友,均不能成为让另一方共同承担消耗的理由。

二、其次要看对方有何证据印证其不合理开销。一般来说,家庭生活的正常合理开销不大可能会保留或索取全部凭据,也无需举证。但开销数额过大,超出合理范围,就应当要求对方举证。比如,对方声称其起诉前两个月取走3万元用于家庭开销,而正常开销只需要2千元左右,或对方根本没有承担多少花费,此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就具体的开销项目及大致数额进行说明并出示相关票证为据。在质证票证时,还要看对方出示的是否正规发票,要认真分析对方所举票证的真实性与可能性。一般来说,如果对方主张在短时间内存在大额支出,而没有出示必要、合理的票证来佐证,法院一般对其主张难以支持。

三、要结合对方花销的婚姻背景,分析其非合理的大额开销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比如,对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在商场大肆购物,不仅购买高级服饰,还购买高级名贵手表等,开销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在离婚时,其声称这些都属于个人专属用品。这种情况下,基于双方夫妻感情恶化,且处于离婚诉讼阶段或即将起诉离婚,一方由此产生的不合理的个人开销,法院一般也难以让双方承担。

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应遵循诚信、负责、尊重、友善的精神,尽量协商解决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大问题。协商解决不成,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但无论如何,任何一方都不应采取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或假造债务等来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否则,处理不好不仅适得其反,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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