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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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涉嫌伪造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时间:2015-03-03 16:43:41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最近处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女方诉请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房产一套,被告男方在法庭上声称夫妻购房款中的35万元是向其父母借的款,并向法庭提交其向父母出具的借据、还款协议及父亲的书面证言。故要求女方连带承担向父母的借款35万元。女方则坚称其买房至今从未听说男方有向父母借款,认为购房款全部是用双方婚后收入所得支付,因此认为男方提交的证据均系伪造,与事实根本不相符。而男方辩称,双方结婚不足三年,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及花销情况,不可能还有35万的存款,当时其向父母借款买房已经与女方沟通过。那么,如何处理该案系争房屋中的借款呢?

     首先,本案审理的是一起离婚纠纷,当事人只有夫妻双方,案件审理主要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方面内容。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第三方的借债法律关系,由于无法将债权人或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不好对争议事实做出认定和处理。在双方各执一词又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对该债务是否属实做出处理,可能会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男方坚持认为债务关系确实存在,可由其父母作为原告另案提起诉讼。

    其次,即使男方父母另案起诉,也根据现有证据来看,也未必胜券在握。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由于男方与其父母的特殊利害关系,如果女方有异议,仅凭借条、还款协议可能还不能完全印证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应就借据中的款项是何时支付、以何种方式支付、分几次支付、有无银行支付单据、父母收入状况等等进一步举证证明,如果仅凭一借条或欠条,无其他证据佐证,考虑到双方的利害关系,法院认定35万元债务存在的可能性也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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