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离婚律师
业务范围
联系方式
联系人:钟安国 法律热线:13597811866
E-mail:344045158@qq.com
执业机构: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28201310889314
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金安建设大厦A座13楼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随笔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 正文
恩施律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工伤认定的流程
发布时间:2020-04-10 19:40:22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工伤认定的流程

 

第一步:职业病诊断

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诊断;

2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如有):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3、劳动者不掌握上述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可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督促其提供。仍不提供的,可结合临床表现等,参考劳动者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4、组织3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集体诊断,独立提出诊断意见,最终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意见形成诊断结论。不同意见如实记录,不得弃权;

5、诊断机构作出诊断结论后,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诊断机构各一份;

6、对诊断结论不符,可申请职业病鉴定。

第二步:职业病鉴定

1、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符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2、鉴定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鉴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

4、鉴定机构应在受理后60日内抽取专家、组织鉴定,鉴定结论形成后15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首次鉴定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一份,首次职业病鉴定机构存档一份;再次职业病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机构各一份,再次职业病鉴定机构存档一份;

5、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在作出后20日内送达当事人;

职业病的诊断及鉴定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步: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应当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工伤职工、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应当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劳动关系证明;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诊断鉴定书。

2、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本级政府或上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其他程序同一般的工伤认定。


湖北恩施律师网 http://www.enshilvshi.net/ ​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