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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计算方法概要
发布时间:2021-11-23 09:28:43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计算方法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把量刑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把握上述规定,需正确理解以下几个概念:
 
【基本犯罪构成】是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其不仅仅是指构成某个犯罪(基本罪)最基本的犯罪构成,也包括某个犯罪的重罪、更重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只有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要素,才能作为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根据。
 
【量刑起点】是指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所应判处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量刑起点并非就是法定最低刑。
 
【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修正犯罪构成事实量刑情节】是指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事实情节。刑法总则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量刑情节,均属于修正犯罪构成事实量刑情节。
 
【非犯罪事实(罪前、罪后)量刑情节】一般包括自首,坦白,立功,累犯,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前科劣迹,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弱势人员,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疾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等量刑情节。
 
司法实践中,对无期徒刑以下量刑可分四步计算: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确定量刑起点时,除考虑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事实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外,还要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从而准确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
 
第三步(确定拟宣告刑):首先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方法:对“非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对“修正犯罪构成事实情节”与前者并存的,先用后者按照连乘的方法进行调节,再用前者按照“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具体如下:
 
    1、对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公式:基准刑×(1±调节比例)
 
    设例: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的基准刑是10年,若只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调节方法为:10年×(1-10%)
 
    2、对只有多个“修正犯罪构成事实情节”的调节
 
    公式:基准刑×(1±调节比例)×(1±调节比例)
 
    设例:某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调节方法为:基准刑×(1-50%)×(1-20%)
 
    3、对只有多个“非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调节
 
    公式:基准刑×(1±各调节比例)
 
    设例:某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又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调节方法为:基准刑×(1-30%-20%)
 
4、对同时具有多个“修正犯罪构成事实情节”和“非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调节    
 
公式:基准刑×(1±“修正犯罪构成事实情节”调节比例)×(1±“修正犯罪构成事实情节”调节比例)×(1±“非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调节比例±“非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设例:某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调节方法为:基准刑×(1-50%)×(1-20%)×(1+30%-10%)
 
第四步(确定宣告刑):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需特别注意,采用上述公式计算时,不得突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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