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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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夫妻档”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21 09:25:56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02
法院审理

 
03
法官后语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类型公司与一人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基于此,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本案中,马某某、陈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乙公司财产,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马某某、陈某某应对乙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恩施州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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