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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无照经营电站7年 咸丰一商户被罚1.5万元
发布时间:2015-07-10 11:29:20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我承包经营电站7年,期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是我不对,缴纳罚款心服口服!也谢谢你们帮我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今后再也不用为结算发电款项而开不到增值税发票发愁了。”近日,咸丰县工商局尖山工商所查处了一家无照经营电站的商户,并为该商户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解决了困扰其7年多的税票结账问题。

当事人谢某于2007年4月23日与咸丰县供电公司签订了租赁经营活龙拱桥电站的租赁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该电站的所有设备由谢某自费更新维护;租赁期间,谢某不给电力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谢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无偿移交电力公司作为租赁费用;谢某租赁电站建成投产后所发电量全部卖给供电公司。

协议签订后,谢某便购买相关设备请工人进行维修改造,2008年7月25日,完成改造后的活龙拱桥电站正式运行发电。截至2015年1月,电站共计发电180余万千瓦时,获得发电营业收入26.68万元,谢某获利8.67万元。然而,7年多的时间,谢某始终没有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考虑到谢某经营的电站规模小、无环境污染等因素,鉴于谢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尖山工商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减轻处罚的规定,处以谢某1.5万元罚款。与此同时,结合谢某的实际经营状况,为他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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