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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追索工伤待遇属一裁终局,单位不得起诉
发布时间:2015-12-11 11:23:51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追索工伤待遇属一裁终局,单位不得起诉 |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2015-12-04 00:12
文︱陈雅娟,深圳中院劳动争议庭
 
【裁判要旨】
工伤职工追索工伤待遇案件系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依法应属一裁终局案件。
【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汽修中心员工,2009年3月8日,杨某在工作中受伤,并于同日入院治疗,后经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医疗终结日期为2009年7月8日。杨某于2009年7月8日申请离职,但某汽修中心未向杨某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2009年9月21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汽修中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00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终局裁决形式裁定某汽修中心向杨某支付上述款项。某汽修中心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认为该裁决事项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范围,故以劳动仲裁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申请中级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杨某与某汽修中心之间产生的工伤待遇纠纷属于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对于该争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故对于某汽修中心的申请予以驳回。
【实务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追索工伤待遇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案件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有关劳动基准的仲裁案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小额仲裁案件包括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各分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较为原则,未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特别是未明确其与前项内容的内在关系。在适用时,有意见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除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涉及内容外的一切争议。例如在社会保险方面,既包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又包括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除工伤医疗费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但此观点存在以下弊端:第一,依此意见将使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均纳入"一裁终局"范围,与立法者有限终局的立法原则不符。劳动争议案件从其本质上讲,几乎都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相关,如加班工资涉及工作时间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休息休假范围,而工伤待遇则与社会保险有关,如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包括上述方面的一切争议,而该项规定又无争议金额的限制,则可能将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囊括在"一裁终局"范围之内,从而不适当地元限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二,按此理解将使该条两项规定之间出现内在冲突。同上所述,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都与执行国家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标准相关,而加班工资与带薪年休假又都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工伤保险待遇中又包含了工伤医疗费。那么,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要受十二个月最低工资金额的限制?是否又意味着工伤待遇中仅工伤医疗费有金额的限制,而其他工伤待遇则无此限制?这样理解不仅不符合立法逻辑,而且也将导致适用上的混乱。故有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项应理解为仅限于劳资双方对是否执行国家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标准发生的争议,而不包括上述方面的补偿或赔偿争议。即仅指劳动者要求按法定工作时间工作、要求享受休息休假权以及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争议,而不包括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而引发的劳动者要求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争议,也不包括因工伤待遇问题引发的争议。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将该项理解为仅限于劳资双方对是否执行国家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标准发生的争议,而不包括上述方面的补偿或赔偿争议。但因追索工伤待遇案件存在特殊性,遭遇工伤的劳动者往往因为身体健康原因,其工作能力发生障碍,导致生活窘迫,工伤待遇可能是维持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主要来源。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工伤待遇标准亦有明确且易执行的规定,我们处理的追索工伤待遇案件也多是用人单位拖延支付时间的,对此我们毫无争议地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因此,结合"一裁终局"制度缩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在实际操作中,把追索工伤待遇案件也纳入到"一裁终局"范围。
具体到本案,杨某请求某汽修中心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属工伤待遇范畴,系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依法应属一裁终局案件。
 
附:法条依据
什么是一裁终局?简单来说,就是裁决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能起诉,但劳动者可以起诉。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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