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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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卖自家烟叶为何犯法
发布时间:2016-02-25 08:59:34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卖自家烟叶为何犯法
     
    本报讯(特约记者杨健鸿 通讯员邱启群 李义梅)云南省水富县检察院近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该县法院起诉非法贩卖、运输自产烤烟的马洪尊、马玉申两名被告人。为防止此类行为多发,该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3年,马洪尊因自家所种植的烟叶增产,在向烟草公司销售合同规定的额度后,将剩余烤烟打包放在亲戚家中,准备拉到宜宾销售。得知此事后,其亲友阮某等5人即请马洪尊将他们卖剩下的烤烟也一同拉到宜宾销售。同年10月11日,马洪尊打电话给马玉申,请马玉申将烤烟拉到宜宾,马玉申同意后按照马洪尊的安排,将共计160包烤烟装车后前往宜宾。次日,当车行至水富县后被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昭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60包烤烟合计7863.5公斤,价值33万余元。其中,属于马洪尊个人的31包重1519.5公斤,价值5.6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承办人、水富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戴顺友认为,被告人马洪尊、马玉申未取得国家烟草经营许可证和烟草运输许可证,私自销售、运输烤烟,数额超过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5条第1款“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并且根据烟草专卖法及云南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农民种植的烟叶只能向其地域所在地的烟草经营部门销售,不得自行向外销售,如确需对外销售的,必须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马洪尊、马玉申未取得国家烟草经营许可证和烟草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和销售烤烟,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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