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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方式及司法实践
发布时间:2016-03-17 13:26:17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方式及司法实践:
继续审理、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

一、民刑交叉案件程序选择的划分标准
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申请法院对民事案件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这时,法院的处理结果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那么,法院将以何种标准判断民事案件是否应继续审理,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呢?
1.不存在民事纠纷,仅存在刑事案件的,应驳回起诉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因此,当案件事实在根本上属于刑事案件时,在立案阶段应不予立案;如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则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质言之,对两者权利的保护及责任的承担都将通过刑事程序予以解决,无需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此时,如借款人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正因如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同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或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应民刑并行
当某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因两项法律规定保护的法益不同,两项责任不能互相替代。此时,民事案件应尊重已经启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如未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应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在刑事程序对肇事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依据同一事实,通过民事程序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的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受到刑事案件的影响。如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经办人员因受贿罪被刑事追诉,此时,只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贷款人就应按时偿还贷款,不应受刑事案件的影响。
3.民事案件以刑事判决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裁定中止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裁定中止审理。
因此,当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涉及的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或关联性,且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程序中查明的案件事实等为依据时,应裁定中止审理。
如在某些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划分,应以刑事程序确认的双方的犯罪事实为依据,这时,应适用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民刑交叉案件程序选择的司法实践
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方式规定的较为原则笼统,致使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同法院、不同时期对同一民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及裁判尺度有所不同。因此,本文选取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具有代表性的民刑交叉案件,以供参考。
1.银行违法发放贷款的,在程序上不影响金融借款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二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作出的立案告知书,表明元宝山农商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元宝山农商行是否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元宝山农商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收回授信借款的权利,民杰汽车公司是否承担到期还款义务,跃航汽车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元宝山农商行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2.公司签订合同使用的印鉴系伪造的,在程序上不影响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104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本案系华源公司等与交通银行温州分行之间因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引起的纠纷,有关公章是否伪造的问题属于华源公司与其时任法定代表人张洪杰之间的纠纷,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构成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因此,一、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并做出判决并无不当。华源公司关于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3.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的,在程序上不影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二终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黄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鑫鹏公司骗取汇丰银行武汉分行贷款一案与本案在事实认定上虽有交叉,但鑫鹏公司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之事实并不能否定汇丰银行武汉分行与中铝华中铜业公司之间存在的民事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汇丰银行武汉分行对中铝华中铜业公司提起的诉讼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至于中铝华中铜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应通过实体审理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528号民事裁定书中亦持相同观点。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认为,协调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先后,其根本价值不在于彰显公权力优先的价值理念,而是在民刑程序冲突时更加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因此,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严格遵守先刑后民的适用要件,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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