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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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恶意诉讼需要承担连带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6-04-19 23:28:27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恶意诉讼 需要承担连带赔偿吗?

http://case.mylegist.com//353/2010-10-22/5876.html

 

【关键词】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18日夜,在顺义区新樊公路上,一辆大货车停在公路上更换轮胎。此时,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大货车后部相撞。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警察到事故现场处理,陈氏兄弟中的小陈承认自己是司机,大陈承认大货车已报废,自己是大货车的车主。交通部门认定:王某、小陈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王某的父母将陈氏哥俩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庭审中,小陈翻供,称:“我哥无驾驶证,我有驾驶证,因此让我承担事故责任。但车不是我开的,为此我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出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大陈也做同样表示,并称车子是他租用别人的,也未提供证据。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决小陈赔偿王某的父母2.3万元,大陈承担垫付责任。

转自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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