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离婚律师
业务范围
联系方式
联系人:钟安国 法律热线:13597811866
E-mail:344045158@qq.com
执业机构: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28201310889314
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金安建设大厦A座13楼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随笔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 正文
恩施律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应负何种责任?
发布时间:2016-07-06 09:25:59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应负何种责任?

 

【关键词】保证责任 民事责任 保证人

【案情简介】

李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通过朋友赵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赵某出面用其所开的一辆夏利车为李某担保,王某未审查该车手续,即与赵某签订了保证合同。1年后,李某因生意赔本,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王某遂将李某及赵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和赵某分别承担债务责任和保证责任,偿还借款10万元。   

【争议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合同中的担保物夏利车不属赵某所有,赵某当时只是借用,早已归还原车主。显然,王某与赵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就赵某应承担何种责任?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债权人和保证人均有过错,造成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应负民事责任。

合同之债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即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之所以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是因为其分别依据主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主债务,又同时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这一从债务。当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权再要求保证人承担有效保证责任。即在同一案件中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只是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至于赵某所承担的这种民事侵权责任,只有在债权人王某诉主债务人李某合同纠纷案件审结后,并且法院已经对主债务人李某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如果主债务人李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王某,这时债权人王某可以起诉要求保证人赵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且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湖北恩施律师网http://www.enshilvshi.net/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