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离婚律师
业务范围
联系方式
联系人:钟安国 法律热线:13597811866
E-mail:344045158@qq.com
执业机构: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28201310889314
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金安建设大厦A座13楼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随笔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 正文
恩施律师--电水壶漏电致人重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6-08-22 16:36:30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电水壶漏电致人重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http://shiwu.mylegist.com//1671/2010-09-07/5507.html

刘某从超市买了一个电水壶,回家使用时,因为水壶漏电,将妻子电成重伤,住院花去医疗费4800元。刘某找到超市要求赔偿,该超市辩解称,这是因为质量问题造成的,应该找厂家解决。刘某到底应当找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规定在民法中北被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即使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主管无过错,也要承担因产品质量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产品责任也是一种民事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追究责任,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追究责任者的选择权属于受害者。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追偿。

本案中,刘某所买电水壶因为漏电将妻子电成重伤,刘某有权选择找超市或者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找到谁,二者都不能推诿。本案中刘某找到了超市,超市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能够证实水壶漏电确实是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则超市在向刘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厂家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转自 法律界 
湖北恩施律师网http://www.enshilvshi.net/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