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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不服,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11-11 11:40:06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不服,应该怎么办?
 
     李华是某高校的在读本科生,某日因为一件小事与同班张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某踢了李华一脚。事情发生后,班级学生干部做了一些调解工作,张某也当着全班的面向李华道了歉。但是李华仍觉得委屈,中午回宿舍后便给一名同学(外校)打了电话告知受委屈的事。当天下午,系领导在得知此事后便分别找二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当时张某表态向李华道歉,李华表态此事到此为止,不再计较。但是,当日17时15分左右,李华的同学(一行8人),将张某叫到校外进行殴打,致使张某头部、身上多处血肿受伤。学校经过调查,认为李华指使校外人员报复同班同学,给他人造成伤害,决定对李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李华不服,应该怎么办?
 
1、学生的哪些行为会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3月29日发布,下简称《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55条的规定,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权对其作出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其中开除学籍的处分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2、学校对李华的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该遵循那些法律程序?在学校作出处分的过程中,李华有哪些权利?
 
《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2款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度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这些规定从总体上对学校做出处分决定提出了要求,即学校在整个处分决定过程中,要坚持做到:
 
第一,必须查明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事实,才能给予处分;
第二,具有规定依据,即做出的处分决定要有明确的规定作为依据;
第三,做出的处分决定应当与学生的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在程度相适合;
第四,做出的处分决定要符合规定的程序。
 
有关处分以及学生在这一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学生管理规定》第56条至第60条。
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能剥夺,也不能因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就对其加重处罚。就本条规定而言,学校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学校应当采纳。否则,处分决定将不能成立。
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议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59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以上就是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时所应当遵循的规定,如果李华认为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时没有遵守上述规定,他可以对处分决定提出异议。
 
3、李华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他能够采取哪些救济手段?
 
如果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根据《教育法》、《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李华可以通过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具体采取那种救济方式,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4、应当如何进行申诉?
 
《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62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书面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决定。
第63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部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一般就是指省的教育厅或者教育委员会等属于省级政府序列的行政部门。
第64条规定,从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5、如果李华受理申诉申请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对申诉作出答复,李华应当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李华有两种选择:
 
  (1)如果李华对“申诉机关不受理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诉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满,他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申诉机关受理申诉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作出答复。例如,当申诉机关是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时,如果对省教育厅的不作为行为不服提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在这种情况下,李华可以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教育厅受理申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2)对于申诉机关不受理申诉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申诉作出答复的行为,李华也可以直接就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李华应当在知道学校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6、李华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李华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除依据《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向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外,他还可以选择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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