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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车辆交强险 如何赔偿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7-11-03 09:08:39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共点击: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车辆交强险
如何赔偿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新的规定,也就是说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人赔偿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在用列举式说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同时,司法解释又采用特别规定的形式,做出了例外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如果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则在强制险的限额内,保险公司对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赔偿。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的犯罪,该条款规定的犯罪,应当包括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车辆在非道路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还应当包括故意犯罪,如车辆故意撞人的故人伤害或杀人罪、醉酒驾车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有的保险公司主张被告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交强险。理由为,被告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也进行赔偿交强险,会纵容被告人制造交通事故。有的被告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确实是故意的,但被告人的故意责任不应当由受害人承担,受害人对于交通事故却不是故意。如果被告人故意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交强险,这相当于将被告人的责任转移给了受害人,这样受害人无疑是雪上加霜,这也与机动车第三者交强险的公益性质相建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自已故意造成,交强险不予以赔偿,驾驶车辆的人故意的,交强险应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进行了明确。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第三款也更加明确,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告人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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