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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未经许可经营爆竹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6-1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7日,南海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区内一出租屋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多种爆竹制品。经调查取证,证实张某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爆竹的行为,虽无销售所得,但其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安监局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处2万元罚款。另外,该批爆竹制品已移交公安机关销毁。
 

    ■以案说法

    烟花爆竹制品是受到严格管控的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另外,出租方在出租物业时应避免将物业出租给他人存放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否则将面临不少于10万元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1月6日至2月11日,南海区普法办举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主题学法大赛,参与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详情请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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