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2月7日,南海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区内一出租屋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多种爆竹制品。经调查取证,证实张某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爆竹的行为,虽无销售所得,但其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安监局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处2万元罚款。另外,该批爆竹制品已移交公安机关销毁。
■以案说法
烟花爆竹制品是受到严格管控的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另外,出租方在出租物业时应避免将物业出租给他人存放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否则将面临不少于10万元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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